您好,欢迎访问域名网 免费注册 | 会员中心 | 域名出售
域名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域名知识 > 域名法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域名网  时间:2010-06-25  点击:

(由ICANN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说明:


本政策业已生效。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

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registrars)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采纳。

本政策是域名注册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机构)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们的”指称域名注册商,而以“你方”或“你们的”指称域名持有人。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并入你方的注册协议。该政策为你方与我方(域名注册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所注册的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可见诸于网址)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而进行。




2、你方的陈述责任


你方申请注册某一域名或要求我方保留或更新某一域名注册时,即向我们陈述并保证:(a)你方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的和准确的;(b)就你方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一第三方的权益;(c)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不法目的;以及(d)你方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你方有责任判断你方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


3、撤销、转让和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a)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人提交的书面的或适当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b)我方收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指令采取此类行动;


(c)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在依据本《政策》或依据为ICANN所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版本而进行的、以你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见以下第4(9)条和第4(11)条)


我方也可根据域名注册协议的条款或其它合法要求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政策》


4、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限定了你方应交由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该程序将由网址 中所列明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所列明的均为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进行。


a. 适可的争议  一旦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一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时,你方有义务加入该强制性的行政程序:


(i) 你方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你方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针对第4(a)(i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发布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1. 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下)
  2. 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上)
最新信息
栏目热门